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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專利保護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本質上是壹種圖形設計,但不是工業品外觀設計,不能受專利法保護。因為,從專利法的保護對象來看,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要求具有創造性、新穎性和實用性。這對於集成電路的布局設計通常是困難的。從專利獲取的程序看,專利申請審批時間過長,成本高,不利於技術的推廣應用。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雖然在形式上是壹種圖形設計,但它既不是某種思想的表達,也不具有藝術性,因此不在作品之列,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此外,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更新很快。如果布圖設計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的保護期會過長,不利於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

由於現有的專利法和著作權法不能有效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通過單獨立法來確認布圖設計專有權,即保護其他知識產權。美國是第壹個立法保護布圖設計的國家。隨後,日本、瑞典、英國、德國等國家也制定了各自的布圖設計法。

1989年5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了《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此外,《知識產權協定》用專節規定了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締約方根據上述公約的有關規定對布圖設計提供保護。

我國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相對較晚。2001年3月28日,國務院通過《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該條例自2001年3月28日起施行。根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現制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自2001、10、1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成電路設計保護條例》,制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行政執法辦法》,自2001 11 28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