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某種意義上說,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是壹種行政腐敗,行政不作為是失職和瀆職;行政混亂的本質是無法無天,是自由主義和利己主義的擴張。具體到城管執法部門,有壹個具體案例很典型。對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行政不當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做出的壹種錯誤行為,即行政主體在提供公共服務和承擔行政責任的過程中,不履行其應盡的義務或照顧不應照顧的事情,導致國家政令不通、執行不力,也損害了國家的整體發展,影響了人民的正常生活。表現為行政“錯位”和行政“越位”。
首先,對政治行為進行非法判斷的依據包括:
1,證據確鑿,即被告具體行政行為所確認的事實有充分證據證明其真實存在;
2.適用的法律法規正確,即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具體規定;
3、符合法定程序,有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
法律依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三十八條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等監督方式。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九條城管執法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上級城管執法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實施行政處罰沒有法律依據的;
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作為資金來源;
(四)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被查封、扣押的物品;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