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登記備案證明載明出租人姓名、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租賃房屋位置、租賃用途、租金數額和租賃期限等內容,可用於證明租賃事項。
2.法律依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並向租賃當事人出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壹)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2)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記載的主體壹致;
(三)不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情形。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二、房屋租賃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權證明;
2.房屋租賃合同;
3.雙方身份證明;
4.代理人申請房屋租賃登記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5.房屋轉租的,還需提交出租人關於轉租的書面意見及上壹次房屋租賃完稅憑證和房屋租賃發票復印件;
6.如果* * *有房子,需要提交其他* * *人同意出租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