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物權司法解釋中的居住權解釋
1,居住權屬於用益物權,以不動產為客體,用於滿足權利人的居住和住房需要;
2.居住權屬於人身役權,具有人身排他性,不能轉讓和繼承,也沒有收益權(如果不允許出租),但權利人可以放棄;
3.居住權的設立原則上是自由行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通過合同或者遺囑設立,居住權的設立和消滅必須向有關部門登記;
4.設立人無權處分的,應當善意取得居住權(必須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①設立時的善意,②支付合理對價,即當事人已約定補償,③登記)。
二、在物權司法解釋中,債權消滅的幾種情形。
1.不動產登記已經完成;
2.債權人放棄債權的預告;
3.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或抵押合同無效,被撤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解釋(壹)》。
第壹條因不動產物權歸屬和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依據的買賣、贈與、抵押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應當依法受理民事訴訟。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壹並申請解決上述民事糾紛的,人民法院壹並審理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上的記載與物權狀況不符,並且是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因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原因,異議登記失敗後,當事人提起確認物權歸屬的民事訴訟的,應當依法受理。異議登記無效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實質性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