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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案例
第壹步:丟失門票(丟失或遺失)(燒毀、被盜、被洗........................................................)(現實中很多假票都丟了)。

第二步:第壹時間向付款行掛失(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醒付款行盡到註意義務,避免因掛失票據被沖銷而帶來的額外麻煩)。

第三步:準備公示申請書、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票據復印件(最好有背書復印件,這樣就不用再提交另壹家有合法背書的公司的證明,這樣可以證明自己是作為申請人的最後合法持票人),以及接警證明(如遇盜竊或搶劫,最好寫情況說明),最後做好準備。

第四步:法院受理妳的上述材料後立案受理,然後制作止付通知書,送達付款銀行。此時,壹旦銀行簽字,丟失的銀行承兌匯票就相當於被“凍結”,銀行會“有條件拒付”。

第五步:法院隨後會制作公告,敦促利害關系人在公告期內(不少於60天)向法院申報權利,然後在《人民法院報》刊登此公告,費用為600元、1000元、1800元(刊登速度取決於妳繳納公告費的多少)。

第六步:人民法院報社會在公告當天給妳提供的手機號碼發短信,告訴妳是哪壹天在報紙上刊登的,然後妳從收到短信的天氣開始算日子,壹直算到60天(公告日期不少於60天,但日期可以改,壹般是60天),然後妳會向受理法院查詢有沒有人申報權利。

第七步:如果沒有人聲明權利,妳就要發出權利解除申請,請求法院判決妳丟失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

第八步:合議庭合議後,法院將作出民事判決並公告(這裏的公告是判決公告,與第壹次公告不同),然後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此公告(費用300元)。報紙還會在刊登當天給妳發短信。收到短信後,可以去法院拿判決書。同時,法院也會將民事判決書送達付款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