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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調人員工資發放有什麽規定?
法律分析:職工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制定。制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否則該標準與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不符。工資總額的計算原則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基礎。工資計算可以采取以下兩種形式,即:

(1)根據小時工資計算應付工資

應付工資=小時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2)按計件工資計算應付工資。

計件工資=計件工資×合格產品數量

應付工資=計件工資+津貼補貼+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

(壹)勞動者本人和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3)勞動生產率;

(4)就業狀況;

(5)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