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反訴通常在開庭前幾天提交。
反訴通常在開庭前幾天提交。
反訴壹般在開庭前五天提交。在壹般正常訴訟程序中,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書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反訴的對象只能是本案的自訴人;

2、反訴的內容必須與本案有關;

3.反訴案件屬於規定範圍;

4.反訴至遲應當在自訴案件宣判前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壹條。

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