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訴的對象只能是本案的自訴人;
2、反訴的內容必須與本案有關;
3.反訴案件屬於規定範圍;
4.反訴至遲應當在自訴案件宣判前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壹條。
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