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作出判決的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2.判決生效後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3.如果不公正的判決涉嫌審判法官個人犯罪,可以向當地紀委或人民檢察院舉報。
如何處理誤判投訴
1、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有關材料,發現原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原審案件重新審查;
2.罪犯的申訴也應及時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有新的證據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認定刑罰數額犯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案件主要事實依據之間存在矛盾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經審查,發現判決沒有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函告移送材料的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如果罪犯的投訴被認為沒有根據,投訴可能會被駁回。上訴期間,原判決不停止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229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要求抗訴,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應當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答復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