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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1條司法解釋
法律主體性:

該司法解釋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和其他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壞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扣押、銷毀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