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是:
(1)入住率超過50%;
(2)首批物業已交付滿2年,入住率超過30%;
(3)首批物業已交付滿3年。
壹個物業管理區域設立壹個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綜合考慮設施設備、建築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
2.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
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壹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全體業主壹致同意的,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二、業主公約有哪些法律效力?
1.業主公約是物業使用、維護和其他管理服務的行為規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使用人應當遵守業主公約;
2.業主公約自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3、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業主公約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業主公約報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4.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5.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