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壹夫壹妻制婚姻關系。客觀上講,行為人必須存在重婚行為,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結婚,或者與明知自己有配偶的人結婚。主語是壹般主語。第壹,有配偶者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建立婚姻關系。第二,沒有配偶的人在知道自己有配偶的情況下與另壹個人結婚。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即他與明知有配偶或自己的人結婚。構成重婚罪的第壹類是有配偶者、登記與他人結婚者或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者。第二類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與其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與其共同生活的人。構成重婚罪的第二類人要求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並繼續維持婚姻關系,屬於明知。另壹方面,不知情和欺騙不構成重婚。認定重婚罪的關鍵在於是否構成另壹種夫妻關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有配偶者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視為夫妻或者冒充夫妻。認定重婚罪,通常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事人親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