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讓方明知或應知出資瑕疵而接受轉讓。
轉讓方已將股權存在瑕疵的真實情況如實告知受讓方,受讓方同意轉讓股權的,應當認定雙方的股權轉讓協議有效。
(2)受讓方未告知或者受讓方不知道其為瑕疵股權。
瑕疵股權轉讓時,轉讓人未將股權瑕疵的真實情況告知受讓人,在受讓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股權瑕疵的情況下,受讓人可以欺詐為由主張撤銷轉讓合同。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壹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將股份轉讓事宜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征得其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過半數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