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壹條規定,交通警察對菏澤市交通事故調查報告進行審核後,應當按照規定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通知各方到場,公開相關證據,說明認定的理由和依據,宣布交通事故認定結果,並將《交通事故認定書》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當事人經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會議的,應當記錄在案。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完畢之日起10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查獲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和鑒定的,應當自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確認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具備國家饑餓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互聯網上試行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