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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火災事故調查責任處理如下:1)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處理火災事故調查。(1)涉嫌火災事故和火災事故,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令號公安部1W);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時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對涉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調查處理;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及時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調查處理。(3)按照有關規定應予處罰的,移交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經調查不屬於火災事故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告知當事人處理方式並記錄在案。2)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向有關主管部門移送案件的,應當在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批準後24小時內移送,並根據案件需要附以下材料:①案件移送通知書;(2)案件調查;③涉案物品清單;(四)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筆錄、檢驗鑒定意見、照片、錄像、錄音等材料;⑤其他相關材料。失火罪需要移交公安機關刑偵部門處理的,火災現場應當壹並移交給父親。3)公安機關其他部門自受理公安機關消防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10日內審查並作出決定。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退回案卷。4)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①指使他人錯誤鑒定或者故意錯誤鑒定火災原因的;(2)隱瞞火災、火災直接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的;(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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