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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房產空置收費的新規定
根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房屋交付後空置半年以上的,經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後,按照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70%交納物業服務費,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沒有與物業達成特殊協議的情況下,如果房屋交付後空置超過半年,則只能支付70%的物業服務費。

在大多數城市,如果房子空置超過6個月,可以向物業公司報告並申請物業費減免。當然,不同城市的減免標準與當地規定有關。為了響應國家“房住不炒”的政策,壹些城市取消了空置房的物業費減免規定,這可以增加炒房者的住房持有成本。

《民法典》明確規定,物業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物業服務,業主不能以沒有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換句話說,物業是為全體業主服務的,只要大部分業主享受了這項服務,那麽其他人自然需要繳納物業費來保證小區的日常運轉。同樣,物業管理人也不能野蠻收取物業費,更不能以斷熱、斷水、斷氣、斷電的方式要求業主繳納物業費。這些行為都是不可取的,否則只會激化他們之間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