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擴展數據:
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壹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署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必須是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得到另壹方的認可;
3.壹方寄給另壹方的書面分居文件應采用特快專遞郵寄,在備註欄註明“分居”字樣,並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至提出離婚時止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往來的信件、電子郵件可以證明雙方不和、分居的事實;
5.證人也可以使用,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親戚。但是,由於證人往往與為其作證的壹方有利害關系,而分居是夫妻的“私事”,因此法庭很難接受單個證人的證詞,因此有必要輔助其他證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國人民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