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是北京的大型超市。10月3日,李(壹名學生)去超市購物。上午10點,當李想離開珠寶店時,服務員張攔住了他的去路,說:“我懷疑妳有我們的珠寶。能讓我看看嗎?”李當即斷然拒絕,說:“看妳那狡猾的樣子,就知道妳不是什麽好人。做賊心虛!”
隨後張某叫來保安,將李某強拖至保安室,超市女工作人員檢查了李某的上衣口袋和褲子口袋。當超市裏沒有發現珠寶時,李被釋放。李某非常生氣,於是在2月份向法院提起訴訟,1994,稱超市侵犯了他的名譽權和人身自由,要求超市公開道歉並賠償李某的損失。
[問題]
1.消費者維護尊嚴權的含義是什麽?
2.本案中的超市是否侵權?
【分析】
1.消費者維護尊嚴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得到尊重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4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和民族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侮辱、誹謗消費者,搜查其身體、物品,侵犯其人身自由。
3.本案中,超市擅自搜查消費者身體,肆意侮辱、限制李某人身自由長達半小時,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嚴,屬於嚴重侵權行為。超市應向李某公開道歉,並賠償李某精神損失費。
此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人身自由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處以警告或者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0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65438+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由此可見,本案中的超市也可以受到工商部門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