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書、支付令等。壹旦生效,義務人應自動履行。拒不履行的,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通過判決,需要承擔相應執行義務的人在進入執行程序時可以被稱為被執行人,但失信被執行人不能在被執行人的基礎上采取手段執行,使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但被執行人實際上是有能力執行的,如惡意隱匿、轉移財產、采取打了就消失的手段、拒不執行甚至采取暴力手段阻撓執行等。,而被執行人將被納入征信系統。因此,根據相關性
法規
被執行人可以通過申請強制執行來保護合法權益。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其協助執行的,有義務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任何人無故推卸、拒絕或阻撓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變價財產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人應當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宜拍賣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不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自行變賣或者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