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十六條?國有企業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主經營。
國有企業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解讀?本條是關於國有企業擁有自主經營權和民主管理權的規定。
對於國有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和民主管理,憲法第1982條規定如下:
“在服從國家統壹領導和全面完成國家計劃的前提下,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有經營管理的自主權。”
“國有企業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本條規定由1993修改而來。這次修改將原來的“國有企業”改為“國有企業”,明確了國有企業的自主經營權。
國企和國企的區別在於,國企不僅是國家所有,國家還直接幹預企業的經營,存在所有權和經營權不分離的問題。國企強調國家擁有企業,經營權可以和所有權分離。
擴展數據:
國有企業,在國際慣例上,僅指壹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投資或控制的企業。在中國,國有企業還包括地方政府投資控股的企業。政府的意誌和利益決定了國企的行為。
國有企業作為壹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兼具營利性法人和公益性法人的特征。其盈利性體現在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其公益性體現在,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家經濟調控的目標,發揮協調國民經濟各方面發展的作用。
特別指出,在我國,除了廣義和狹義的中央企業之外,單個中央企業在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的責任是比較特殊的。這些央企是國務院直屬管理,屬於部級。
國企有壹定的行政性質。由於歷史原因,我國國有企業的分類相當復雜。在國際慣例中,投資或持有50%以上國有資產的企業為國有企業;我國中國大陸和臺灣地區的國有企業壹般指純國有資產投資的企業。當然,法律也對國有企業進行規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國有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