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政區域界線爭議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之間,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之間對相鄰行政區域界線的爭議。根據相關規定,民政部門是國務院處理邊界糾紛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處理邊界糾紛的主管部門。可見,處理行政區域邊界糾紛的主管部門與劃分行政區域的機關是不同的。換言之,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主管部門不是有權進行行政區劃的人民政府,而是人民政府的壹個職能部門,即民政部門。行政機構:(壹級行政區)省級行政區政府機構名稱:省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特別行政區政府。(二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政府機構名稱:地區行政公署、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地級市人民政府。(三)縣級行政區域的政府機構名稱:縣人民政府、自治縣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自治旗人民政府、縣級市人民政府、市轄區人民政府、林區人民政府、特區人民政府。(四級行政區)鄉鎮行政區政府機構名稱:鄉人民政府、民族鄉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蘇木人民政府、民族蘇木人民政府、縣區辦事處人民政府、縣市政府(臺灣省省特別設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如下:(壹)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和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和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壹條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具體情況以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