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招用臨時工為勞動合同制工人或者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為臨時工的,前後繳納養老金的年限可以合並計算。達到退休年齡時,其上壹份工作是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養老待遇按勞動合同制工人的規定辦理;最後壹次作為臨時工工作的,其養老待遇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壹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這壹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