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丈夫以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是否生育子女發生爭議,導致感情破裂,壹方要求離婚的,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女性休產假是合法的。無論其生育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企業都應批準員工的產假請求。但鑒於非婚生育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職工在產假期間不能享受相關福利,如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以及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產假工資)。例如,大連市流產產假條例規定:
流產(包括自然流產、人工流產)和早產的女職工應憑縣級以上醫療保健單位的證明休假。其中,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流產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至七個月以下休假十五至三十天,懷孕七個月以上休假四十二天,給予正常產假。
大連規定的產假時間:
1.女職工產假98天,產前可休15天。
2.有獨生子女證的,在98天的基礎上再增加60天。
3.如果難產、剖宮產在98天的基礎上增加15天。
4.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5.懷孕後不到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的產假。
6.懷孕4個月後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另外男方可以申請護理假15天。註:已婚婦女懷孕,年滿23歲後生育第壹胎的,為晚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