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關系和經濟關系有三個區別:
首先,兩者的內容不同:
1.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經濟法律關系的本質和核心,是聯系主體、主體和客體的橋梁,直接反映了法律關系主體的要求和利益。
只有主體和客體沒有通過權利和義務相互聯系,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有其特殊性,除了壹般的權利義務外,還包括經濟法律關系的權力。
因此,經濟法律關系的三要素是密切相關、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其中任何壹個被去掉都不構成經濟法律關系,任何壹個被改變都不再是原來的經濟法律關系。
2.經濟關系的內容:除了勞動占有,經濟關系的另壹個方面是勞動交流。勞動和交流的關系產生於社會分工。社會分工以生產條件的差異為基礎,以物質利益交換為內容。
這種關系反映了社會中的經濟主體是否以及如何交換勞動。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出現後,勞動交換關系表現為商品經濟交易關系。
其次,兩者的性質不同:
1.經濟法律關系的性質: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法調整特定經濟關系後確認的權利義務關系。
2.經濟關系的性質:經濟關系是客觀的物質利益。
第三,兩者的操作基礎不同:
1.經濟法律關系的運行基礎:經濟法律關系應受法律保障。
2.經濟關系的運行基礎:經濟關系受客觀經濟規律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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