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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哪些制度,加強職業病防治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職業病防治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壹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總則

第壹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導致的疾病。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並公布。

第三條職業病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勞動者享有依法獲得職業健康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健康保護。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職業病防治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