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擇拍賣機構。出讓人同意中心以拍賣方式組織交易的,中心可以指定具有合法拍賣資質、信譽良好的拍賣機構作為拍賣人。
(2)轉讓方辦理委托拍賣手續。中心選定拍賣機構後,應書面通知轉讓人到選定的拍賣機構辦理委托拍賣手續。拍賣機構(拍賣師)負責接收、核實產權轉讓的相關材料,並與轉讓方簽訂拍賣委托合同。
(三)組織拍賣交易。出讓人拍賣成交後,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在成交確認書和拍賣筆錄上簽字。拍賣人將1份拍賣材料交中心留存。
(4)簽訂產權交易合同。拍賣成交確認後,交易雙方憑拍賣成交確認書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三條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向出價最高者購買和出售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的方式。
第四條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拍賣業主管部門對全國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