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和擴散。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減少危害,並對患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護;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報告,並告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或者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場所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與其他廢物、生活垃圾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