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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章對醫療廢物的管理做出了壹般規定,其中不包括
法律分析: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或者買賣醫療廢物。禁止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場所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與其他廢物、生活垃圾混放。禁止郵寄醫療廢物。禁止通過鐵路或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有陸路通道的地方,禁止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需要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采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後,方可通過水路運輸。禁止乘客在同壹交通工具上攜帶醫療廢物。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體上運送醫療廢物。

法律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和擴散。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減少危害,並對患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護;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報告,並告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或者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場所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與其他廢物、生活垃圾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