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總承包是指業主(建設單位)委托的工程勘察、設計、采購、施工和試運行(竣工驗收)的全過程或幾個階段。工程總承包的具體方式、工作內容和責任由業主和總承包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2.獨立承包
所謂獨立發包,是指發包人(業主)不將建設工程的全部施工工作發包給承包人,而是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簽訂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由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對各自負責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獨立負責。對於壹些大型項目,發包人可能會分別與幾名勘察人、設計人和施工人簽訂幾份獨立的勘察合同、設計合同和施工合同,每個承包商都應獨立完成承包工作。
3.聯合承包
《建築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承包人共同承包。* * *締約雙方應對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第二款規定:“兩個以上資質等級不同的單位共同發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的營業執照承接工程。”《建設部關於培育和發展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第四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企業也可以組成聯合體,共同承包工程項目。”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承包人可以單獨承包工程,也可以與其他企業聯合承包(包括聯合總承包)。
4、“關聯合同”
所謂“掛靠承包”,是指單位或個人以營利為目的,以工程企業的名義承包工程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及合同中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