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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範圍,以下哪種理解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答:答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七十三條第壹句規定:“海事法院可以審理海事、海商小額索賠案件。”選項a是正確的。

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糾紛,關系明確,僅在數額、時間、支付方式上有爭議的,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追繳“三費”的案件都可以適用小程序,必須滿足身份關系明確等條件。選項B是錯誤的。

《民事訴訟解釋》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了不得采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包括:人身關系、財產權屬糾紛;涉外民事糾紛;知識產權糾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其他不宜進行壹審和終審的糾紛。但2021年2月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16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壹)人身關系、財產確認案件;(二)涉外案件;(三)需要評估、鑒定的案件,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四)壹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五)當事人提起反訴的案件;(六)其他不適合小額訴訟的案件。“因此,符合條件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選項c錯誤。

不是所有的勞動關系糾紛和勞動關系爭議都不能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但以下兩種情況可以適用小額訴訟:勞動關系明確的勞動合同糾紛,僅涉及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支付的數額、時間和方式的糾紛;勞動關系意識到只有在勞動報酬的數額、時間和支付方式上的勞動合同爭議。因此,選項d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