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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7條第3款規定
《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犯罪嫌疑人雖然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

刑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麽?

1,刑法屬地管轄原則,本法適用於在中國領域內實施的壹切犯罪,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刑法屬人管轄原則,軍人和國家工作人員,均適用;

3、刑法保護管轄原則,原則上不適用,但法定最低刑期的“3年以上”,可以適用;

4、刑法普遍管轄原則,對於國際犯罪,在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管轄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壹般犯罪後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特別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的,視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