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自發出詢價通知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詢價小組可對已發出的詢價通知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內容應視為詢價通知的組成部分。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的準備,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詢價小組應在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前三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收到詢價通知的供應商。不足三個工作日的,提交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順延。
第四十六條詢價小組在詢價過程中不得變更詢價通知書中載明的技術和服務要求、評審程序、交易評審標準、合同文本等事項。
第四十七條以詢價方式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按照詢價通知的規定報出壹次不得變更的價格。
第四十八條詢價小組應當按照報價最低的順序,從質量和服務能夠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提出三個以上的交易候選人,並編寫評審報告。
第四十九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確認。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按照質量和服務能夠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且報價最低的原則,從評標報告提出的候選人中確定本次交易的供應商,或者書面授權詢價小組直接確定本次交易的供應商。采購人逾期未確定交易供應商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評標報告中提出的最終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交易供應商。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詢價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並說明理由,恢復采購活動:
(壹)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詢價采購方法的適用條件;
(二)有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3)在采購過程中符合競爭要求或者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少於三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