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只能按照法律程序進行。法院受理案件後,可以開庭審理,請求凍結對方銀行賬戶或者資產,實施資產保全。
當商業承兌匯票不能滿足到期付款時,銀行會將匯票退回銷售單位,並作為應收賬款處理。至於追索,只能按照法律程序進行。法院受理案件後,可以開庭審理,請求凍結對方的銀行賬戶或者資產,實施資產保全。
對於銀行承兌匯票,如果買方到期未能足額付款,承兌銀行將根據承兌協議將其視為逾期貸款,並收取壹定的罰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七條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的,票據權利消滅:
(壹)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匯票到期日起兩年。見票即付的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兩年內有效;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清算日或者被起訴日起三個月。票據的出票日期和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第二十七條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壹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該匯票不得轉讓。
持票人行使第壹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背書並交付匯票。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便箋條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名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匯票被拒絕承兌、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