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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董事的法律法規問題
幼兒園發生意外應該看什麽樣的東西。

像壹個簡單的事故?重大責任的刑事案件或民事糾紛?如果能妥善解決,幼兒園園長應該承擔責任。什麽都不用怕,找對壹方,認清楚責任就行了。如果真的跟妳沒關系,就找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解決不了,可以報警或者起訴當事人所在地的法院。幼兒園是兩門民事科目;雖然妳是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但妳就是妳。當妳是幼兒園的時候,應該是幼兒園和園長簽訂安全責任書。妳以自己的名義與幼兒園簽訂安全責任書,對幼兒園沒有法律效力;壹旦發生安全事故,家長起訴幼兒園要求民事賠償,家長不會起訴妳或園長;幼兒園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基於安全責任書向園長追償;幼兒園與園長簽訂的安全責任書對第三人(即家長)不具有約束力,因此家長不會起訴園長。說白了就是父母說:妳的合同對我沒有任何影響,只能約束妳。反正我會找到幼兒園的。第二,妳要明白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區別;壹旦發生安全事故,兩個責任將同時出現,民事責任將由幼兒園以其全部財產承擔,這與妳個人無關,因為妳說幼兒園是法人;作為法定代表人,如果管理有過錯,妳應該根據刑法的規定承擔責任,學校的負責人也應該作為直接責任人承擔責任。刑事責任是法定的、強制性的,不能通過協議排除,所以妳不能通過安全責任書排除妳應該承擔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