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當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將歸債權人所有,則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獲得優先受償。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不能就抵押權的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壹條。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依法只能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壹十條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不能就抵押權的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