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由於同事對遊泳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危險以及如何避免這些危險的警告和預見不足而導致其與朋友溺水之間存在積極的因果關系,則應承擔積極的賠償責任;
2.如果溺水者不會遊泳,而其他人會遊泳,則可視為他人存在確定的過錯,且該過錯與損害結果具有確定的因果關系。其他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溺水死亡賠償標準如下:
1.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按20年計算;
2.喪葬費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計算。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盡到責任,不存在不當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
地震、雷擊、臺風和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校外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的特殊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精神狀態異常的;
(4)學生自殺或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危險性體育比賽中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