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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立案的規定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自己管轄。接收單位將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收單位應當作出信訪不立案報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五條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是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立即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告知發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範圍而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並移交主管部門。

對於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接到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拐騙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

對重復舉報、正在辦理或已辦結的案件,應當向綁架者、報案人、控告人和舉報人作出說明,並停止登記,除非有新的事實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