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三十二條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壹)抵押人的身份證明或者法人資格證明;(二)抵押登記申請書;③抵押合同;(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產證,* * *部分房屋還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 * *人同意抵押的證明;(五)能夠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和證據材料;(六)能夠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七)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自受理登記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登記,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