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行為,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促進便民利民,實現公正廉潔執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執法公開,是指公安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對象公開刑事、行政執法的依據、過程、進展和結果等相關信息,以及在網上開展政務公開的活動。
第三條公安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涉及公眾利益、公眾廣泛關註、需要社會知曉的執法信息;不宜向社會公開,但涉及特定對象權利義務需要特定對象知悉的,應當告知特定對象或者為特定對象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條公安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可能妨礙正常執法活動、影響社會穩定的執法信息。
公安機關不得向權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執法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
第五條執法公開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時、準確和便民利民的原則。
第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執法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和執法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公安機關發布涉及其他部門的執法信息前,應當與相關部門溝通確認。
公安機關發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執法信息,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豐富公開內容,創新公開方式,拓寬公開渠道,提供便捷的執法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