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侵權責任是指任何人對他人負有義務,即他不會因為自己的錯誤(過錯)行為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將構成侵權並由他對受害方負責。侵權基本上是違法的。
第壹百六十四條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法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第壹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壹百六十九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壹百七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壹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