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了妨害公共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和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如下:
1,警告;
2.罰款;
3.行政拘留;
4.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減輕或者不處罰如下:
1,情節特別輕微;
2、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權人的諒解;
3.被他人脅迫或者欺騙的;
4、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
5.立功者。
違反治安管理的可從重處罰如下:
1,後果嚴重;
2.指使、脅迫或者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3.打擊報復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的;
4、6個月受到過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執行:
1,超過14周歲但低於16周歲;
2.已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70多歲;
4、懷孕或哺乳自己1歲以下的嬰兒。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