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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了妨害公共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和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如下:

1,警告;

2.罰款;

3.行政拘留;

4.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減輕或者不處罰如下:

1,情節特別輕微;

2、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權人的諒解;

3.被他人脅迫或者欺騙的;

4、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

5.立功者。

違反治安管理的可從重處罰如下:

1,後果嚴重;

2.指使、脅迫或者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3.打擊報復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的;

4、6個月受到過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執行:

1,超過14周歲但低於16周歲;

2.已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70多歲;

4、懷孕或哺乳自己1歲以下的嬰兒。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