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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的通知期限是多久?
宣告失蹤的通知期限為三個月。

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法律制度。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失去消息之日起計算。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失蹤人重新出現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並有權要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如果員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可以確定發生了意外事故,但不代表發生了意外傷害,人身關系是否受到傷害還處於不確定狀態。雖然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制度是在立法上設置的,從法律上確定這種自然事實的不確定狀態,宣告失蹤的目的是確認失蹤人的財產關系,但並沒有終結人身關系的不確定性。只有宣告死亡,才能終結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不確定性。根據相關規定,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在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工傷申請應以法院宣告死亡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八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布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通知期限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通知期限為壹年。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存活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