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還應當包含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備條款。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身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