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無子女或只有壹個子女。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無親生子女,也無養子女、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所謂“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子女的身體、智力、經濟、道德素質和教育等方面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的義務;
3.沒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收養兒童的疾病。所謂“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病和傳染病;
4.至少30歲。所謂“30歲以上”包括30歲這個數。如果丈夫和妻子壹起收養,他們都必須年滿30歲。
配偶收養子女需要丈夫和妻子的同意。配偶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40周歲以上。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撫養子女有特殊困難”、“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四十周歲以上”、“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殘疾兒童或者棄嬰、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收養壹個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98條收養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第壹千零九十六條監護人送養孤兒,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的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收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部分的規定指定新的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