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具有醫療機構設置批準書;
(二)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有適當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設施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在城市設立診所的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通過醫師專業技能考試,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同壹專業臨床工作五年以上的;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執業醫師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個人在鄉鎮、村設置診所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醫療機構設置批準書》或《企事業單位內部醫療機構設置核準備案書》;
(2)符合xx市醫療機構設置規範;
(三)有符合要求的組織機構;
(四)有與開展的業務相適應並符合要求的資金、儀器設備、衛生技術人員和必要的通訊、供電、排汙等設施;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6)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註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按照規定應當申請醫療機構設置批準,已經取得醫療機構設置批準的;
(二)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有適當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主要事項:
(壹)名稱、地址和主要負責人;
②所有制形式;
(三)診療科目、床位;
(四)註冊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