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責任的劃分標準如下:
(1)全責和無責。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另壹方無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在交通事故中起較大作用的壹方承擔主要責任,另壹方承擔次要責任;
(3)平等責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的,他們的行為在事故中起了相當大的作用,他們應該承擔同樣的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如下:
1,事故當事人違法行為;
2、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事實;
3.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交通事故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和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