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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責任的標準如何劃分
第壹,如何劃分交通責任的標準

1,交通責任的劃分標準如下:

(1)全責和無責。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另壹方無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在交通事故中起較大作用的壹方承擔主要責任,另壹方承擔次要責任;

(3)平等責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的,他們的行為在事故中起了相當大的作用,他們應該承擔同樣的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如下:

1,事故當事人違法行為;

2、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事實;

3.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交通事故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和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