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標的額不足500元的1,000元(含1,000元),律師費1,500元/件;
1萬元至1萬元(含1萬元),按2%-5%收取;
65438+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按1.7%-3.5%收取;
50萬元至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按654.38+0.4%-2.8%收取;
1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按0.7%-1.5%收取。
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含654.38+00萬元),按0.4%-0.8%;
10萬元以上部分,最高不超過0.4%,由雙方協商確定。
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自訴人或者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上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政府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應當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必要時應當舉行聽證會。
第八條;政府應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行業的長遠發展,按照律師服務平均補償成本,加上合理利潤和法定稅收確定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