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壹)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代理證明;(2)經濟困難證明;(三)與申請法律援助有關的案件材料。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填寫申請表;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轉遞申請的相關機構工作人員制作筆錄。《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補充或者說明的,該申請視為撤銷;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材料需要核實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向有關機關、單位核實。
法律客觀性: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公民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撫恤和救濟的;(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