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業承諾到期未付款的具體追索方法如下:
(1)協商調解。商業承兌匯票到期不能支付時,持票人應盡快與付款人聯系,並* * *協商雙方同意的解決辦法;
(2)在法律訴訟中,要求出具退款理由,然後向前手追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七條。
在下列期限內未行使的,票據權利消滅:
(壹)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匯票到期日起兩年。見票即付的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兩年內有效;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清算日或者被起訴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期和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第二,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未兌付的付款人會受到什麽處罰?
對到期未兌現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的處罰如下:
1.商業承兌匯票到期,付款人不能付款的,按照票面金額處以百分之五但不低於壹千元的罰款;
2.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和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