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1.對叛國、分裂國家和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統壹實施的嚴重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貪汙賄賂犯罪、瀆職犯罪、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等重大犯罪案件,立案偵查。
3.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自偵部門偵查的案件,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監督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4.起訴刑事案件,支持公訴;監督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是否合法。
5.監督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對確有錯誤的,提出抗訴;監督死刑復核;監督羈押期限和辦案期限;
監督看守所的執法活動;監督刑事判決和裁定的執行;監督強制醫療執行活動。
6、對民事訴訟實施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執行活動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結果進行監督。
7.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活動、執行活動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結果進行監督。
8.依法保障公民對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受理公民的申訴、檢舉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