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嚴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和荒蕪承包耕地。
財政部、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關於進壹步做好耕地地力保護和補貼工作的通知》(財農辦11號)等文件規定,以下情況不得享受補貼:
1,畜牧場占用耕地。
2、國家已頒發林權證的林地。
3.耕地地塊轉為保護性農業用地,包括保護性農業項目區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生產設施用地和輔助設施用地。例如,工廠化作物種植的連棟溫室用地、養殖池塘和工廠化養殖池塘等生產設施用地、檢驗檢疫監測用地和養殖育苗及農業生產必需的環保設施用地;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糧食生產的配套設施用地。例如,烘幹田、谷物烘幹設施、臨時儲存谷物、農業材料和農業機械的土地。
4、非農業征用(占用)耕地即改變其用途。
5.經縣級人民政府認定,撂荒超過1年的耕地將取消下壹年度補貼資格。
6、經縣級人民政府認定,“占補平衡”中的面積和質量不能滿足種植條件的。
7、擅自改作林地、園地。
綜上所述,按照嚴格落實耕地利用優先順序,進壹步強化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政策導向,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發放與耕地執法監督檢查聯動機制,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和基本農田“非糧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或者荒蕪基本農田。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未使用1年後可以耕種和收獲的,由原耕種基本農田的集體或個人收回,或由用地單位耕種;超過1年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國務院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如果這片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則應交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並重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拋荒耕地的,原承包單位應當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基本農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