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雇主和同壹雇員只能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反法律規定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試用期後的月工資,並根據法定試用期以外已履行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